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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5-26 18:57:05 | 浏览次数:

三亚市人民政府文件

三府[2011]3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关注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建设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的责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积极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日常工作。

  实行市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房地产调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市统计局要协同市住建局做好住房价格的统计监测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建立简捷高效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问责,追究责任。

  (三)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委、市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我市一号民生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保障职能和调控作用。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落实到位,争取在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市统计局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的住房和收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市保障办、市住建局要严格贯彻实施《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在确保20109966套保障性住房按期竣工并配、售到户的基础上,2011年新开工建设4500套以上保障性住房。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除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外,积极创造条件,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引导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认真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支持的力度。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

  (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逐步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降低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价格,减少建设成本,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

  (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的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一)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建设经营多种类型的旅游度假产品,为中外游客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执行我市有关调控政策,同时在主城区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投机性购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本市1年以上(含1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以上(含1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向其售房。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暂停网上销售,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新购置土地等。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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