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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海南商品住宅全域限购政策,你想了解的都在这

发布人: | 来源:南海网 | 发布时间:2018-4-24 8:39:35 | 浏览次数:

 

    4月22日晚,省政府召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在会上对通知做了解读,表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量身定制”政策

保障本地居民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海南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要制定预案,稳定市场预期,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动形成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

 

霍巨燃称,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回归房子的居住属性,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产品结构、租售结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霍巨燃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缓解房价上涨给本地居民带来的住房压力,使本地居民更有获得感,《通知》提出,首先要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今后将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

 

霍巨燃称,要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坚决不做房地产加工厂,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降低海南省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

 

《通知》提出,落实好《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为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海南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根据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从省级层面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

 

商品住宅全域限购分三个层面

 

《通知》提出,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霍巨燃介绍,此次全域限购是按三个层面进行限购。

 

一是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二是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是目前未实行限购的其他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此前的限购政策中,已经对本省居民、非本省居民购房作出社保缴纳等限定条件。霍巨燃在今天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实行严格的贷款和转让限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无论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住房,都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为防止捂盘惜售和随意涨价,稳定房地产市场,《通知》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建厅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继续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骗购住房、违反价格备案制度、违规销售以及工作人员违纪等各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海南自2017年4月14日出台

限购+限售政策已满周年

在这一年中海南不断细化措施

精细调控市场

记者梳理了一年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7年4月14日

海南实行限购+限售政策

 

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居民家庭新购第2套房拿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5日

海南公积金贷款调整

 

无房家庭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4月24日

琼海限购

 

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博鳌、嘉积、潭门等三个主要城镇购房时,需提供至少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5月10日

海口限购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低层住宅、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一并纳入限购范围。

 

在限购区域内,要求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才能购买首套房。

 

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提高限制现房转让的年限。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5年后方可转让。

 

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

 

2017年5月10日

三亚限购

 

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三亚中心主城区、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亚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2017年5月11日

五指山限购

 

在本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2017年5月16日

保亭限购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保亭限购1套住房。购房时必须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省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5月17日

琼中限购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住房须提供在本省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5月17日

白沙限购

 

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沙购买住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8月17日

严控海岸线、生态红线区域

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全省房地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表示,海南省将继续对全省房地产市场实施“两个暂停”调控政策,并严格管控海岸带、生态红线区域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2017年9月22日

禁止围填海

 

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和规范审批程序,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严禁围填海。

 

2017年9月23日

中部生态核心区永久停止开发

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海南将提高企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坚决不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2017年9月29日

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实行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管理,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除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建筑可按海南原预售许可条件批准预售外,其余建筑应在主体工程封顶后方可批准预售。

 

严禁以产权式酒店的名义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停止产权式酒店项目规划报建审批。

 

2017年9月29日

小户型禁批

 

海南全面停止审批建筑面积100㎡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

 

2017年10月9日

三亚调控再升级

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新房,证满5年方可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10月10日

四市县住房转让年限提升至5年

 

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四个市县,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提高至5年。

 

2017年10月12日

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亚停止市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2017年10月28日

海南暂停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7日向媒体证实,该省已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2017年11月30日

海南全面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进一步缩减住宅用地规模

 

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全面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在保障省内居民住房基础上,进一步减缩商品住宅用地规模。

 

2017年12月23日

海南遏制房地产过度发展,坚守生态红线

 

在生态红线区周边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开发,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严禁用于开发商品住宅。海南要坚守生态红线,遏制房地产过度开发和海水养殖无序发展对海域岸线的生态破坏。

 

2018年1月4日

海南最严土地管理措施出台

禁止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捆绑出让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实行“弹性年期”+“对赌协议”供应方式。

 

2018年1月12日

海南全面停止办理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

 

对位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市县,停止安排新增外销型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全面停止办理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手续(含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和改变用途审批)。

 

鼓励发展租赁型商品住宅,对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商品住宅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严禁其他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保障本省刚需。

 

2018年3月31日

完善房地产限购政策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8年4月14日

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对低效、零散用地进行统筹整合、统一开发,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

 

由此可见,海南房地产政策越来越细化,购房政策越来越严格。

 

2018年4月20日

海南省公积金贷款首付提至30%

 

4月2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连发两个通知文件,对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偿还贷款本息政策,以及购房提取业务材料有所调整。

 

2018年4月22日

海南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4月22日晚,海南省人民政府召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新闻发布会,发布严格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孙慧

小编: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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