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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海南自贸区有关法规,涉进境游艇担保、邮轮运营等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划重点!相关调整实施内容如下:
1、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驾游进境游艇实行免担保政策。
2、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测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
4、允许仅涉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基于在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
附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函〔202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